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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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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这些犯罪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下面着重谈一下明知的内涵。
    刑法中的明知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对象等因素;二是认识到其行为性质及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笔者认为,毒品犯罪中的“明知”首先是针对犯罪行为对象而言,只有行为人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行为对象为毒品,其才会意识到其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毒品犯罪。仔细言之,毒品犯罪中的“明知”具有以下内容。
    其一,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毒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明知”的程度是必须达到高度的具体性,还是仅需要概括性认识即可?笔者赞同采用概括性认识标准,即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时,只要其对毒品具有一般的概括性认识,并实施了客观行为,就可构成毒品犯罪,而不论涉案毒品的具体种类、名称、成分等具体情节。只要行为人根据一般人具体有的认识能力,意识到、认识到或怀疑到“可能”是毒品时,其所实施的运输、持有等行为就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就具有刑法中的“明知”。这是因为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包括确定性明知和可能性明知。前者是指行为人确切地知道其行为指向的对象为毒品,属于“确知”范畴;后者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认识或概括性认识,并非不可预见或不能知道的情况,属于“应知”范畴。毒品犯罪中的概括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自称不知道是毒品,但是根据行为人的社会阅历、认识能力、毒品的藏匿方式等综合分析,行为人对其所运输的对象具有一定程度的明知。概言之,此处的概括性认识是针对毒品而言,即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对象可能是毒品等违禁品,其对行为对象是否属于毒品就具有概括性的基本认识。
    其二,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及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所谓行为性质的认识,即行为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认识到其行为是违反法律规范。当然这里的法律规范是抽象的即可,无需具体化,即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一般的违法性即可,不需要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违反法律的具体名称。对行为危害结果的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社会危害的认识,这种危害可以是确定的结果,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具体结果。即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或必然导致毒品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法后果,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一般来说,这种危害性仅凭个体观念和生活经验就可以认知,不难判断。
    其三,行为人要认识到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毒品犯罪中的“明知”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希望或放任行为与行为危害结果之间所体现出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这种因果联系是客观行产生客观结果时所展现出来的一种规律性特征,且此种规律性特征是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认同的。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将导致毒品可能或必然直接(间接)地流向社会,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这种认识仅凭借常识和生活经验便可以意识到,因而这种认识也具有直观性和常识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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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律师      时间: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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