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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强制医疗案例】

2012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黄程光到本市天河区天河路大华酒店门口治安岗亭旁,从被害人刘某某身后上前将被害人扑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企图抢走被害人身上的挎包,挎包内有三星i9100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92元)和人民币3200元,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后黄程光在逃跑时被抓获。2013年3月13日,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鉴定:黄程光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程光强制医疗。被申请人黄程光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程光实施了抢劫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程光予以强制医疗欢迎光临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深圳刑事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欢迎光临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光临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欢迎光临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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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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