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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与定作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与定作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在聘请他人为自己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再由包工头雇请工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包工头让不具备专业资质的人从事专业工作,一旦发生工人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定作人因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不享有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通常的判决中对于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认定都没有太大区别,但对于雇主与定作人之间的承责方式则各有不同。有的判决雇主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判决定作人在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内与雇主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但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不享有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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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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