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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法院依法执结香珠花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深圳中级法院网消息:2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栏目播出《700余名工友工资被拖欠17年:法院判企业应支付6000余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集团)和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森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福田法院于1月22日立案,2月16日将工程款全部执行完毕,从立案执行到执结仅用了26天。
1996年至1997年期间,泰生公司、农科集团和辰森公司签订一系列合作合同,开始开发建设“香珠花园”项目。建筑工程公司与泰生公司、辰森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承包香珠花园建设工程。2002年8月14日,建筑工程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2月24日、2005年11月4日三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03年3月3日委托有关机构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
2002年7月,香珠花园房地产项目涉嫌合同诈骗案发,泰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兴展被逮捕和起诉。因涉及香珠花园刑事案件的善后处理问题,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了上述民事案件。
200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兴展涉嫌合同诈骗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兴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张兴展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二审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兴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011年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上述民事案件恢复审理,并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指定福田法院进行审理。福田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58号判决,判决泰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香珠花园拖欠工程款2631649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01年8月20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辰森公司与农科集团应对泰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了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泰生公司的反诉请求。
泰生公司、农科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0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生效。
十日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因泰生公司、农科集团和辰森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田法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2282号。2015年1月23日,执行案件材料移交给执行局,因该纠纷历时多年,标的额大,福田法院高度重视,快速出击,迅速开展查扣工作。1月26日至2月3日,福田法院分批从被执行人农科集团的账户划扣了66580091.89元到法院账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生公司向福田法院提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5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暂缓执行紧急请求书》,被执行人农科集团还向福田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请求中止或暂缓对该案的执行。福田法院经调查了解和依法审查认为:省法院虽然已经受理了泰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但尚未决定进入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福田法院决定依法继续开展执行工作,并分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月5日,福田法院将工程款本金和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诉讼费部分共计2713399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月16日,福田法院将剩余的款项全部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此,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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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律师      时间:20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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