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经常会将所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因此存在许多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登记为产权人的房屋,那么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深圳离婚律师针对上述离婚财产分割情形,做出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1.该种情形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产权登记人即婚生子女,即便购买房屋的资金是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且不动产以一经登记即具有公示力,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婚后夫妻双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夫妻双方无权处分,是子女的房产。如父母仍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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