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法律咨询热线:18665802271
         咨询委托热线

手机:18665802271
电话:0755-3305 0833
传真:0755-3305 0889
Eamil:wspeiyuan@163.com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邮编:518000
      首页  >>  民事诉讼
深圳律师解答: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伤自理”条款有无法律效力

      
    张某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一概不负责。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向公司提出诉求。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一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合同,但这种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欢迎访问深圳刑事辩护律师:http://www.wangpeiyuan.com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15-2-18
 
Copyright(C) 王培元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33050833
备案号:粤ICP备12000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