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提示: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
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被宣告婚姻无效的典型案例:
由于前期出生年月登记错误,32岁的李铭得知与年仅18周岁的少女李凤花登记结婚后,主动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李凤花出生于1994年5月18日,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错误登记为1992年5月18日。李凤花在广西南宁市打工期间与李铭相识、相恋,双方并于2012年8月1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一个月,感情尚好。
但在办理女方户籍迁移过程中,李铭发现李凤花未满2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遂于2012年9月12日分开生活。2013年12月李铭作为申请人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庭审中,双方自认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李铭与李凤花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由于李凤花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在诉讼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李铭与李凤花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仍未消失,故属无效婚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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