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本文由深圳公司法律顾问、深圳离婚律师网王培元律师整理,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不断出现在诉讼当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进一步界定了什么是电子数据,即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由此,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尤其是对其在诉讼中如何运用,有必要深入探讨。
电子数据证据判案实例
离婚期间冒出一张借条
黄先生和妻子付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办理离婚手续。而就在财产分割期间,二人多年的好友郭先生夫妇拿出一张由黄先生签字的借条,要求夫妇二人共同偿还。
借条上写明:“今黄某、付某向郭某、林某借款人民币457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6日止”,该借条的下方有黄先生的签名,并按有手印,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
郭先生夫妇提出,这笔债务是在黄先生和付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订立,因此属于婚内债务,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但付女士不同意这一说法,因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此,郭先生夫妇将黄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共同还钱,并支付利息。为了证明欠款确实存在,黄先生一方还提交了一份向付女士账户内电汇457000元的银行凭证。
一审判决夫妇共同还钱
一审期间,丈夫黄先生完全同意对方的主张,同意连本带息还款。但付女士依然不同意还款,并提出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对方给自己账户内所汇的款项是郭先生同自己和丈夫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并提交了双方协商宠物店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先生夫妇向付女士支付了457000元,黄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付女士和黄先生应按期归还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付女士公司经营,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妇二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付女士夫妇返还郭某、林某借款457000元,支付利息109680元。
二审认定微信证据并改判
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夫妇提交的借条上是黄先生一人所写,未经付女士签字确认。虽然黄先生夫妇二人在本案中属于共同被告,但由于双方正处于离婚过程中,因此黄先生对该借款事实的确认不能认为付女士也认可该事实,还需对于款项交付的目的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综合予以认定。
而通过对付女士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与郭先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以及付女士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言可以证明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宠物店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错误。
最终,一中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郭先生夫妇的起诉。
深圳离婚律师谈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
正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以及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它与其他种类的证据具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作为证据应当如何审查、认定也就成了本文重点要讨论的问题。
1、电子证据的检验
电子证据检验的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目前,电子证据检验的方法主要有:
①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通过运行特定的程序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检查及验证。包括对形成和存储电子文件的技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技术检验。
②利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真伪进行鉴别。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以电信号代码形式贮存于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数据和信息多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必须用相应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方法方可被反映、被感知。
如上两项检验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或指导。
③利用证据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明电子证据的原始与真实性。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作为电子证据的信息和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有无联系与矛盾,从而认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内容形式的真实性。
2、“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
由于互联网上的内容可以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案件,例如: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案、造谣诽谤案、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民族仇恨等,必须及时下载相关证据,并且为了证明真实性,应当通过公证将证据予以保全。一般是在公证员亲自在场监督的情况下,从电脑上下载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应当采取录像手段保留下载的全过程;最好同时请专家或借助专门技术保存与该文件相关的电子信息。
我国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提交法庭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同样要经过调查后才能认定。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是电子证据认证的核心,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高低的比较,学者们一般认为:
(1)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
(2)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
(3)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如ISP服务商、EDI服务中心)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
近年来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深圳离婚律师也提醒诉讼当事人,应当注重搜集电子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欢迎随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我们会随时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Tel: 18665802271 0755-33050833
E-mial:18665802271@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