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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坐在了一起。当时形成了一个初稿。随后就下发到全省,参照着执行,为的就是观察效果。在试行了半年后,2011年9月5日,公检法三家正式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对符合赔付的情形以及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纯无辜者可获国家赔偿金之外30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条件

 七种情形造成后果严重

  去年1月,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成为我省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和第十七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各种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按照《会议纪要》规定,以上情形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被害人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包括了7种情形: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会议纪要》还规定,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可以被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赔偿金额

  丧失人身自由时间为据

  《会议纪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如果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

来源: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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