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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自己没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未必能认定为工伤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上班途中自己没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未必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诱发的疾病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3年1月19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转入中山医院诊治;同月26日出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诱发作用的参与度为10%—15%。据此,人保局作出上述工伤决定书。
胡某认为,自己之前没有冠心病病史。如果没有此次事故,可能在很久以后才会有诱发冠心病的概率或者需要其他因素参与才会诱发。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胡某诉请,二审亦维持原判。
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因此,人保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其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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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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