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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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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一方在结婚时带来的存款,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深圳离婚律师遇到很多这样的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存款显然属于这个范围,因参照这种规定处理。
     下面是一个这方面的案例分析,对于类似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深圳离婚律师还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当事人结婚时应该想明白,带入的存款及现金在将来离婚时很难得到补偿。   
    原告李佳与被告张一抹与2012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迅速结婚。婚后,李佳将婚前的21万元存款转至张一抹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张一抹,由张一抹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李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一抹返还其婚前存款21万元。张一抹同意离婚,但称21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评析]
  一、对于存款21万元到底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21万元存款确系李佳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21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李佳与张一抹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21万元存款系李佳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存款作为财产婚前婚后如何变化是问题关键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如何定性李佳婚后将存款交给张一抹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佳将婚前存款交给张一抹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李佳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张一抹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李佳可以预见到张一抹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张一抹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李佳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张李二人有张一抹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李佳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张一抹的行为视为李佳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三、.法院在双方离婚时会如何决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21万元存款系李佳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21万元消耗完毕,故李佳不得再主张张一抹返还该21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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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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