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王培元律师,我们会随时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李某于2014年9月14日下午18时许,去到本区汕头街东村丽友公司对开路段,见到其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并肩从公司里出来,以为两人有暧昧关系,即冲上前朝被害人张某某眼部打了一拳(伤情属轻伤二级),后双方扭打一起,直到被到场的治安员劝停。其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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