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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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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提示: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最新案例:
2014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套牌摩托车去到本区石碁镇市莲路石基村海涌路路口一公交车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贩卖毒品1包,交易后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冯某某处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从被告人王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摩托车1辆及上述交易的毒资。经鉴定,缴获的白色粉粒状物1包,净重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冯某、彭某、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毒品毒资照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2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三、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来源: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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