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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婚姻律师网、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真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人作为深圳离婚律师,长期关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屋已经其他涉房问题。像很多房租租赁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有的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深圳离婚律师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有的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还有的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多数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深圳离婚律师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深圳离婚律师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深圳离婚律师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认为,深圳离婚律师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深圳离婚律师权利的保护。另外,深圳离婚律师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深圳离婚律师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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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律师      时间:201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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