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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出警不及时警方被判赔偿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首次通报行政机关不作为典型案例,治理“为官不为”现象。在10起案例中,最高法特别通报了有关甘肃省天水市公安机关的一起案件。该市警方出警过慢,导致被害人身亡,最终警方被判赔偿20万元。

  据通报,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遭遇持刀抢劫受伤,多名路人先后于4点02分、4点13分、4点20分、4点24分拨打“110”电话报警。但直到6点23分,“110”值班接警人员才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刘伟洲已因失血过多死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杀害刘伟洲的凶手最终被执行死刑,但其无财产可供赔偿。刘伟洲家属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0万元。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案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应承担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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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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