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咨询委托热线 |
手机:18665802271
电话:0755-3305 0833
传真:0755-3305 0889
Eamil:wspeiyuan@163.com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邮编:518000 |
|
|
|
|
|
首页 >> 婚姻家庭 |
|
|
深圳离婚律师谈重婚罪案件如何办理 |
|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夫妻一方认为对方重婚的可以自诉或申请公关机关侦查后提起公诉。案件详情如下: 公诉机关SZ市F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于G省L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SZ市F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SZ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SZ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赵某与LI某在SZ市L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开始,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人赵某在其与LI某仍处于婚姻关系维系期间,在SZ市F区L镇L村L庄35号公然与WANG某乙同居,并生育女儿WANG某佳。经法医物证鉴定,WANG某佳是WANG某乙与赵某的亲生孩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LI某协议离婚。2013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到SZ市公安局F区分局L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综合被告人赵某自首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需照顾女儿WANG某佳的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SZ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SZ市公安局F区分局L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经过说明,广东省SZ市F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120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SZ市L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广东省SZ市L区人民法院(2013)民一初字第411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证人赖某、梁某的证言,证人WANG某甲的证言、对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人WANG某乙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对WANG某佳的照片签认,被害人LI某的赵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对WANG某佳、同居生活地点的照片签认、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侵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赵某适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自首等情节,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S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夫妻一方认为对方重婚的可以自诉或申请公关机关侦查后提起公诉。案件详情如下: 公诉机关SZ市F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于G省L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SZ市F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SZ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SZ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赵某与LI某在SZ市L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开始,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人赵某在其与LI某仍处于婚姻关系维系期间,在SZ市F区L镇L村L庄35号公然与WANG某乙同居,并生育女儿WANG某佳。经法医物证鉴定,WANG某佳是WANG某乙与赵某的亲生孩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LI某协议离婚。2013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到SZ市公安局F区分局L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综合被告人赵某自首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需照顾女儿WANG某佳的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SZ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SZ市公安局F区分局L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经过说明,广东省SZ市F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120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SZ市L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广东省SZ市L区人民法院(2013)民一初字第411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证人赖某、梁某的证言,证人WANG某甲的证言、对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人WANG某乙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对WANG某佳的照片签认,被害人LI某的赵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对WANG某佳、同居生活地点的照片签认、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侵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赵某适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自首等情节,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S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 | 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1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