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以下为案件详情:
被告人H某。因本案于##013年6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014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SH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SH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H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01##年6月至##013年4月期间,同案人钱某、FJY(已判决),虚构帮被害人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借口,套取被害人信用卡资料、身份证号码,并将上述信用卡捆绑电话变更为同案人钱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以此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或者将消费不成功的退款转入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其中,被告人H某在同案人钱某的安排下,冒充部分被害人与银行客服通话,将其信用卡捆绑手机号码变更为同案人钱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期间,被告人H某与同案人钱某、FJY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339.19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币6393元、被害人曾某豪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6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6##9.03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9554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350元、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031元、被害人邱某甲人民币5555元、被害人梁某丙人民币500元、被害人黎某甲人民币1700元,合计人民币90151.####元。##013年6月##5日,被告人H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H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H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判处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仅于##013年4月和6月两次协助同案人钱某冒充女性被害人致电银行客服修改被害人的信用卡捆绑电话变更为同案人钱某使用的手机号码。
经审理查明:
##01##年6月至##013年4月期间,同案人钱某、FJY(已判决),虚构帮被害人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借口,套取被害人信用卡资料、身份证号码,并将上述信用卡捆绑电话变更为同案人钱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以此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或者将消费不成功的退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013年4月起,被告人H某在同案人钱某的安排下,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冒充部分被害人与银行客服通话,将被害人信用卡捆绑手机号码变更为同案人钱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期间,被告人H某与同案人钱某、FJY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031元、被害人邱某乙人民币5555元、被害人梁某丁人民币500元、被害人黎某乙人民币1700元,合计人民币##8786元。##013年6月##5日,被告人H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w市公安局w城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乙于##01##年11月8日向该局报案称其于##01##年11月3日被他人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方式套取个人和信用卡资料,后其信用卡被盗刷14700元。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该局遂于同日日立案侦查。
##、w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于##01##年11月##0日向该局报案称其于##01##年11月##0日被他人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方式套取个人和信用卡资料,后其信用卡被他人在京都网上购物,被骗6600元。该局遂于同月##5日立案侦查。
3、S公安局H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杜某##01##年1##月##8日向该局报案称其信用卡于##01##年1##月##7日被人在财付通上盗刷人民币19000多元。该局遂于##013年1月10日立案侦查。
4、S公安局w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邱某乙##013年4月8日向S公安局w区分局大石派出所报案称其于##013年3月##6日至4月8日间,被他人以信用卡贷款的形式骗取信用卡资料,后其信用卡被人在网上消费人民币5555元。该局遂于##013年4月11日立案侦查。
5、DG市公安局w城分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乙于##013年4月11日向该局报案称其于##013年4月7日-10日被他人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方式套取个人和信用卡资料,后其信用卡被他人消费##0000元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该局遂于同月15日立案侦查。
6、S公安局H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侦查报告、侦查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H某的到案经过。
7、S公安局H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同案人钱某位于BY区同和白水塘北街##1号601房的居住地进行搜查,搜获IPHONE5手机1台、京东购物卡、台式电脑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8、被告人H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H某的身份情况。
9、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被害人杜某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杜某尾号为##0##5的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被害人杜某广发信用卡于##01##年1##月##7日的5笔消费共8864元交易不成功后退款至杜某的财付通##3×××46后再转至钱某的财付通账户15×××16后提现至钱某工商银行卡(6##×××31);同日,上述信用卡被消费10690元用于购买1号店和京东礼品卡,其中京东礼品卡的送货地址:SZ白水塘北街19号。
10、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被害人邱某乙的开户资料、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及利息,证实被害人邱某乙尾号为4781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于##013年4月8日被消费人民币5555元,同日该卡被挂失。
11、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被害人曾某、王某、梁某甲、朱某、梁某乙、曾某豪、林某、李某甲、吴某乙、梁某丁、黎某乙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上述被害人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
1##、SH区人民法院作出的(##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钱某、FJY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13、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其于##01##年9月6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并将其的信用卡捆绑号码改为该男子的电话,共被骗人民币1339.19元。
1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01##年10月##7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并要求其将自己的信用卡捆绑号码改为该男子的电话,共被骗人民币600元。
15、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实##01##年10月30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并将其的信用卡捆绑号码改为该男子的电话,共被骗人民币1600元。
16、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01##年10月30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其被他人在京东商城消费人民币5800元。
17、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证实##01##年11月3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并要求其将自己的信用卡捆绑号码改为该男子的电话,共被他人在网上盗刷消费人民币14700元。
18、被害人曾某豪的陈述,证实##01##年11月##0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其被他人在京东商城消费人民币6500元。
19、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01##年11月19日被一男子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并要求其将自己的信用卡捆绑号码改为该男子的电话,其被他人在京东商城消费人民币6600元。
##0、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01##年1##月##1日其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人民币4553.7##元。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013年1月##3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并要求其将自己的信用卡捆绑号码改为该男子的电话,##4日,其信用卡被他人在网上消费人民币8350元。
####、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实##013年4月7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其信用卡被他人在网上消费人民币##1031元。
##3、被害人梁某丁的陈述,证实##013年4月8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其信用卡被他人在网上消费人民币500元。
##4、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证实##013年4月10日被一男子以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了其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其信用卡被他人在网上消费人民币1700元。
##5、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01##年1##月份,其接到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问其是否需要提高信用卡消费额度,如需就将身份证号、信用卡账号及账户捆绑手机号给他们,他们收取手提升额的3%手续费。于是其就将其的广发信用卡的资料(4063661##111####5)提供给他们,并由其打电话到银行客服将账户的捆绑电话138××××3330变更为对方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当天(1##月##7日)15时30分许,其发现其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9000多元。后其报警。
##6、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证实##013年3月##6日有人发短信给其,称可帮其办信用卡贷款,因为之前其上网登记资料说要贷款。然后对方就加了其的QQ号。同年4月8日16时许,对方通过QQ联系其说可以用信用卡帮其贷款6-8万元,其就相信了。其按对方要求将其信用卡的资料(##15##1##11374781)发给对方,对方还叫其更改信用卡联系电话为对方的135××××##139。后到了19时许,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其收到短信称其的信用卡被消费,其就打电话去广发银行客服,客服说这笔钱5555元是通过网上消费的,于是其报警。
##7、同案人钱某的供述,证实其有信用卡诈骗罪。其是先在网上找到卖信息的人,从这些人手中买到一些信用卡的信息(含卡主的手机号),然后将称可以为卡主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虚假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卡主的手机上,同时留下QQ号的联系方式。若卡主看到短信并觉得有需要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话,就会通过QQ联系他们,于是他们以提高额度需要为由,骗取卡主的姓名、身份证信息,信用卡相关信息等资料,并诱骗卡主自己将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通信地址等个人资料修改成他们提供的手机号和通信地址。卡主修改后,他们就使用信用卡资料和发送到修改后的手机号上的验证码在网上购物。如果他们发现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已被卡主基本用完后,他们还会冒充卡主致电发卡银行要求提高透支额度,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以实现可以在网上购物消费的目的。他们收到所购得的商品后,自用或转手卖出套现。有时购物不成功,他们会将商户所退款项转到自己持有的银行借记卡上再取现。
其曾与Z某、FJY合作,其与Z某是在##01##年9月开始合作至1##月,当时他们之间没有明确分工。##01##年1##月份之后,其就开始自己做,主要是购买卡主信息,发布提额短信息与卡主聊天骗取资料、冒充男性卡主致电银行在网上购物,在银行提款等。期间,其会让FJY利用其在顺丰速递工作的便利收取其网购的商品,也会让刘某和H某冒充女性卡主致电银行要求提额等工作。其曾让H某冒充过两个卡主给银行拨打过电话,其中一个叫成某玟,另一个卡主姓名不记得了。H某没有得到好处。
##01##年1##月##7日,其利用同样的手法诈骗了一名叫杜某的广发银行卡卡主。其叫杜某自己打电话给银行客服,将广发银行信用卡捆绑的电话改为其自己用的13##××××865##电话。随后其上网以杜某的名义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5笔,共8864元。交易不成功后转至其用杜某的资料开具的一个财付通账号##3×××46,然后其再将钱转入自己的财付通账号,再分批转入其工商银行的账号。另外还利用杜某的信用卡在网上购买京东礼品卡,金额共10690元。其共诈骗了杜某人民币19554元。
##013年4月8日,其利用同样的手法诈骗了一名叫邱某乙的广发银行卡卡主。其在电话中套取了邱某乙广发银行信用卡的全部资料后,叫邱某乙自己打电话给客服将捆绑信用卡的电话改为其所用135××××##139的号码,随即其在网上用邱某乙的信用卡消费,分别是一笔##600元购买京东礼品卡,另一笔##955元购买电话充值卡,共计5555元。然后其将物品邮寄至BY区良田中路181号南国商学院,其收到货后变卖换钱。
其曾使用186××××9933、131××××95##4、13##××××##701这三个手机发短信给卡主,现有这三个手机号已停用。其是用家里的苹果手提电脑和IPHONE5手机登录QQ与卡主聊天的,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其还冒用杜某的名义在财付通上开设了账户##3×××46,用来进行网上支付。6##×××31的工商银行账户一直都是其本人在使用,其会将财付通内的钱转入该银行账户后提取现金。
##01##年6月,其有时叫FJY帮忙在网上搜集信用卡客户的资料,并用电话群发,诱骗对方上当。到了7月,其见FJY比较笨,且FJY也想找工作了,两人便不合作,之后直到被抓都是其自己做的。但其有叫他收诈骗成功寄来的快件,总共有7、8次左右,其没有直接给他钱,只是有空大家吃饭、唱K这样的。
其使用事主的卡直接在财付通的网站上购买充值卡,然后将卡内的钱冲到其在财付通开的账户后,再将账户的钱划到其的上述工行卡内,然后提现。
经其确认其用于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电话有:130××××440##、13##××××0437、13##××××####84、13##××××5457、13##××××0381、13##××××##701、186××××9933、13##××××0381、13##××××984##、131××××9455、135××××##139、131××××95##4。其一般都是用三个左右就会更换电话的。被扣押的苹果手机是其用一个DG的卡主的卡在网上以8883元购买的。
其曾用过SZ同和白水塘北路10、19、##0号、BY区YT新村麦当劳、BY区学院、SBY区同和荣市场、BY区云景花园大门、BY区沙太路银兴路等地址收货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其曾叫FJY帮其收取IPAD、IPHONE5手机、苹果手提电脑等货物,但那台手提电脑FJY应该不知是什么物品,他是在不拆包的情况下给其的。
##8、同案人FJY的供述,证实##01##年6月,钱某找到其,让其在网上帮他找一些需要提高信用额度的客户,然后用手机发短信给对方,称可以为其提高信用卡额度,如客户回短信要办理,就让客户提供其账户号、身份号和账户所捆绑的手机号,然后钱某就让其他人打电话到银行客服,变更捆绑号码为自己的号码,以获取客户信用卡消费时的登录密码,然后再使用客户的信用卡在网上消费,并将所得的物品转卖给他人,从中套取信用卡的款项,占为己有,所得款项其与钱某各占50%。其听后觉得可以赚快钱就同意了。钱某提供可以找到客户的网址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和登录密码给其,由其负责在网上搜集办理提高额度的客户资料(其用笔记本记下客户的电话和所需提高的额度),并通过其的手机发短信给对方,对方回复要办理后,其就将客户的手机号提供给钱某;钱某负责让客户提供信用卡资料、身份证号码和捆绑的手机号,然后向银行申请,将账户捆绑的手机号变为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并使用客户的信用卡在网上购物。
其是从##01##年6月至7月上旬左右,为钱某在网上搜集客户资料,大约搜集了##00多个客户资料,并通过其的手机发短信给这些客户,后约有##0个客户回复其。后钱某分了##000多元给其。
##01##年7月,其进入顺丰公司工作后就没有再参与上述行为,只是间中帮他收取一些快递邮件。其共为钱某收过5次快递邮件,其中##次是汽车配件或饰物、1次是IPHONE平板电脑1台、##次是IPHONE5手机各1台。其只记得最后一次帮其收邮件是在##013年5月中旬,地址是在BY区沙太南银兴路##3号收货的,当时的邮件是IPHONE5手机1台。前4次其收到货物后都交给了钱某,最后1次则按钱某的要求将手机拿到大沙头卖得4##00元,后将4##00元交给钱某了。其为钱某收邮件并没有好处费,他只是请其吃饭、看电影。据其所知,这些快递都是钱某用客户的信用卡在网上购买的。
H某、刘某有时会冒充女卡主打电话给客服修改信用卡捆绑的电话为钱某的电话,但其没有亲眼见到。
##9、被告人H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其有帮其哥钱某冒充信用卡的女卡主与银行客服通话,在通话中要求银行更改信用卡捆绑的电话号码。
##013年4、5月间和6月##3日晚,在其所住的BY区同和白水塘北街##1号6楼的家中,钱某当时给其一张纸片,纸上写明有信用卡的各项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手机号码、卡号等情况,他自己打通银行客服电话,叫其冒充女性卡主按他的要求与银行客服通话。在通话过程中,其就按钱某纸上写着的信息回答银行的询问,再要求银行更改原来捆绑的电话号码为钱某的电话号码,从而提高信用额度。两次过程中都是一致的,之后其就不用理了,钱某继续如何操作其就不清楚了。
其不记得其帮忙的那两次是哪间银行的信用卡,也不记得卡主的信息了。其没有任何得益,只是帮哥哥钱某而已。其不知道钱某信用卡诈骗的情况。其当时也不知钱某让其这样做的目的,但其心里有怀疑过,也问过钱某,但他没有跟其说。虽然其怀疑钱某这样做涉嫌做坏事但其没证据证明,且碍于兄妹情所以才帮他的。
另被告人H某在庭审期间供述,其仅协助钱某冒充女被害人打了两次电话给银行客服,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当时银行客服电话中明确拒绝其要求提高信用卡额度的申请,但其不清楚是否成功修改信用卡的捆绑电话号码。在协助同案人钱某打电话前,其不清楚同案人钱某实施犯罪的情况,也不清楚何人与钱某共同犯罪的情况。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另有伙同同案人钱某、FJY诈骗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339.19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币6393元、被害人曾某豪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6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6##9.03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9554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350元的事实,经查,根据被告人H某及同案人钱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H某于##013年4月始才协助同案人钱某冒充女性被害人致电银行客服修改被害人的信用卡捆绑电话变更为同案人钱某使用的手机号码。被告人H某仅应对同案人钱某##013年4月后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成立共犯,而上述被害人均于##013年4月前被诈骗,上述事实另有同案人FJY的供述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另有伙同同案人钱某、FJY诈骗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339.19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币6393元、被害人曾某豪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6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6##9.03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9554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350元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部分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H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主刑,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其财产刑部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H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H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H某退赔被害人深圳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w人民币##1031元、被害人w人民币5555元、被害人梁志滨人民币500元、被害人黎庆强人民币1700元,与同案人钱某、FJY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S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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