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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案例

深圳刑事律师提示: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SZ市W区看守所。
SZ市W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Z市W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W区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未经批准生产或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同年9月2日,民警在上址查获“力加力”、“美国战神”等假药一批,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
上述事实,有SZ市公安局W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查获药品照片,SZ市W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认定意见书,证人吴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于SZ市公安局W区分局的涉案药品一批(涉案物品移交清单NO.5029125),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S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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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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