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深圳医疗纠纷案件正在逐年上升,且近9成的诉讼都是针对市区属大医院。根据罗湖法院的统计,在该院已判决的81宗案件中,患者胜诉率达65.43%,虽然胜诉率高,但患者却难以获得全面胜诉。数据显示,在患者获赔案件中,平均获赔金额与诉讼请求的比值仅为21.3%。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以罗湖法院和福田法院为例,医疗纠纷案件收案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但此类案件结案却呈现“三低”现象:结案率低,判决率低,调解率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难是各个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罗湖法院每年医疗纠纷案件结案率不足30%。福田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该院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远远低于同期其他各类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特点一,医疗鉴定难定医疗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鉴定结论是法院据以确定医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程度的重要依据,但从目前的审理结果看,认定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比例低,福田法院2007年以来审结的94宗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学会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5宗,仅占医疗纠纷案件总数的5.3%,认定构成医疗差错的24宗,仅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5.5%。特点二,类型层出不穷。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除了数量渐长,类型也层出不穷。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据罗湖法院介绍,该院已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诊疗性的医疗纠纷,这部分占据医疗纠纷的主要部分;
二是因治疗器械的质量发生的纠纷,如内固定钢板断裂等;
三是与医疗行为有关的边缘性纠纷,如术前知情权纠纷等;此外还有非医患纠纷,如追索医疗费纠纷等。罗湖法院去年曾受理了这样的案子,医生在手术台剖开患者身体以后才发现不是之前所诊断的病情,立马转变手术方向。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四是近年来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也占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席之地。2007年至今,美容医疗纠纷案件每年都占罗湖法院医疗纠纷案件10%左右的比例。
特点三,大医院易成为被告。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法官介绍,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绝大多数为市区属医疗机构,社康中心仅占少数。郑法官分析大医院更容易成为被告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医院接收危重病人数量多,而且市民无论大病小病都喜欢和习惯往大医院跑,也造成大医院人手紧张,更容易带来医疗失误。特点三,大医院易成为被告。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法官介绍,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绝大多数为市区属医疗机构,社康中心仅占少数。郑法官分析大医院更容易成为被告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医院接收危重病人数量多,而且市民无论大病小病都喜欢和习惯往大医院跑,也造成大医院人手紧张,更容易带来医疗失误。
特点四,患者胜诉比例高。据罗湖法院统计,在该院已判决的81宗案件,患者胜诉率为65.43%。
特点四,患者胜诉比例高。据罗湖法院统计,在该院已判决的81宗案件,患者胜诉率为65.43%。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郑有培法官坦言,医疗鉴定难、患者对医院病例的质疑以及双方矛盾激烈,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三大困难。
他说,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统计,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约占总委托鉴定的10%以下,所占比例极少,这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疗总体质量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众多患者基于对医学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怀疑,认为是“父亲给儿子作鉴定”,虽然很多案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难以平息患者对院方责任怀疑和指责。
医患纠纷仲裁院助结案提速
记者从深圳市仲裁院了解到,2010年10月12日,我市成立了全国首家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立的专门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作为第三方力量,该机构组建了由法学和医学两方面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队伍。据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介绍,复合型人才队伍,加上免去法院审判一审、二审程序的耗时,医患纠纷仲裁院突显一定的优势,时间上大大比法院审判快速,又一裁终局,实现案结事了。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17号。
上列原告李某诉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一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国林、代理审判员刘雁兵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赵某某曾于2003年体检时发现“右上肺病变”,到广州南方医院进行肿物切除,病检显示,赵某某“弥漫性B细胞淋巴瘤,肺组织可见淋巴瘤浸润”,该次手术后赵某某曾多次到被告住院部进行化疗及放疗。2006年11月23日,赵某某再次到被告住院部接受化疗复治。被告住院部诊断,赵某某还患有病毒性肝炎(慢性乙肝)。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为赵某某进行全身化疗,主任医生为吴铭。2006年12月19日,被告为赵某某进行了二次化疗,但在二次化疗前,被告医生并未按诊疗常规为赵某某作肝肾功能检查。二次化疗后,赵某某身体即出现严重感染症状,表现为:
头皮、脖颈、背部甚至生殖器皮肤都溃烂,口腔严重溃疡,口水一直外流,左眼珠突出。据值班护士说,从未见过感染如此严重的病例,家属要求叫眼科医生检查,主任医生吴铭答应说可以,但眼科医生却一直没来会诊。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用了一种不知名的抗生素及万古霉素,连续使用几天后,赵某某身体溃烂好转了一些,但白细胞数计数为零,抵抗力极差。使用万古霉素后大约五六天时间,赵某某身体感染有明显好转,但医生却提出要换用两性霉素B。因以前和赵某某同病房的一位李姓患者已经因使用两性霉素B而死亡,故赵某某家属不同意用两性霉素B,但被告主任医生吴铭却说,如果赵某某不用两性霉素B的话将会死亡。在主治医师吴铭的催促下,赵某某在用药单上签了字。2007年1月13日被告开始对赵某某加用两性霉素B治疗,2007年1月14日18时赵某某呼吸急促,心率增快后逐渐不清,后转入呼吸ICU科室应用“特治星”抗细菌治疗,并继续使用两性霉素B。2007年1月16日被告停用两性霉素B,改用“卡泊芬”抗真菌,2007天1月16日上午7时50分赵某某出现反复性心跳停止3次,2007年1月16日16时17分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真菌性败血症。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理由为:1、被告在对患者赵某某二次化疗前,未对赵某某进行肝肾功能检查和血常规检查,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是导致赵某某抵抗力极度低下(白细胞计数为零)从而感染真菌的根本原因。2、被告在未弄清导致赵某某感染病原体的情况下,对赵某某使用各种抗真菌药物,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在赵某某出现全身感染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入无菌病房,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4、被告在明知赵某某患病毒性肝炎的情况下,依然对其使用两性霉素B,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5、法院对深圳市医学会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不能采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2839.67元。2、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6189元(2006年度深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32396元/年÷12个月×15年)。3、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64980元(2007年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民币361元/月×12个月×15年)。4、赔偿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628元,赔偿公证费人民币350元,赔偿护理费人民币6360元(60元/天×2人×53天)。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27133元(2006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民币21188.84元/年×6年)。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被告辩称,患者赵某某是由于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死亡,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的规定,患者赵某某的死亡与此无任何因果关系。理由为:赵某某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由于疾病的自然特点,治疗后多次反复,并且肿瘤全身多处转移(转移的地方包括双肺、纵隔、胸骨、胸膜、右下肢骨骼转移),为此患者共实施了17次化疗,1次放疗。因此,赵某某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是由于病情严重导致的。同时,深圳市医学会出具的深圳医鉴(2007)442—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的死亡与医方使用两性霉素B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了十五份证据,分别为:
1、证据一至证据三,原告主体资格材料。
2、证据四,赵某某的住院病历。
3、证据五,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药理学》(徐叔云主编,1989年11月第1版)。
4、证据六,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198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临床用药需知》(主编吴钰、袁士诚,1990年3月第1版)。
5、证据七,康网科技网页。
6、证据八至证据十,医学书籍。
7、证据十一,深圳市医学会深圳医鉴(2007)442-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8、证据十二,医疗费票据2张。
9、证据十三,证明原告委托人乘坐李少峰、华云私家车而产生交通费的3张证明。
10、证据十四,证明产生住宿费的白条。
11、证据十五,公证费发票2张。
对以上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关于证据一至证据四、证据十一,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证据五至证据六、证据八至证据十,均系医学书籍,被告对书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书籍中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及关联性存在异议,对此,本院认为,上述书籍为参考资料,效力等同于当事人陈述;关于证据七,被告否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为网页资料,未经公证,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证据十二,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票据非医院的正规收费发票,未盖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证据十三,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在该份证明上落款的司机李少峰、华云未到庭作证,其身份无法查明,且私家车进行营业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证据十四,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并非合法的住宿费发票,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证据十五,被告否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予认可,但对与委托书日期不对应的票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二、被告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为: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1、证据一,赵某某的病历。原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2、证据二,深圳市医学会深圳医鉴(2007)442-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原被告诉辨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原告之子赵某某于2003年体检时发现右上肺病变,到广州南方医院进行肿部切除,当时诊断为弥漫性非组织细胞淋巴瘤,术后曾多次到被告处及其他医院进行肿瘤化疗、放疗。2、2006年11月23日赵某某再次到被告的住院部接受化疗,经被告诊断,赵某某还患有病毒性肝炎(慢性乙肝)。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为赵某某进行第一阶段全身化疗,2006年12月19日进行第二阶段化疗。二次化疗之后赵某某身体出现严重感染症状,在医生的要求下,经征得赵某某同意,被告对赵某某使用了两性霉素B治疗。2007年1月16日17时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晚期(肺、骨骼浸润)、化疗后骨髓抑制、急性呼吸衰竭、真菌性败血症、肺部感染、急性肾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皮肤口腔黏膜感染、慢性乙性病毒性肝炎。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写明死亡原因为真菌性败血症。住院期间,被告对患者进行了多项身体检查。患者家属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3、原告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要求赔偿因赵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赵某某的死亡作了医疗事故鉴定。深圳市医学会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深圳医鉴(2007)442-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医疗鉴定已生效。4、原告为死者赵某某的母亲,赵某某死亡后未做尸检。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之子赵某某在被告医院就诊期间,在壮年期不幸病逝,是为不幸,值得同情。探究其病逝原因及被告的相关责任,需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法理,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处置。在事实查明和适用法律方面,原被告各有所执,归纳起来,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二是原告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作出认定的五个方面发生分歧,分别为: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上是否有瑕疵。2、原告认为,被告在为赵某某进行二次化疗前没有进行肝肾功能和血常规检查,违反了诊疗常规,导致二次化疗后赵某某抵抗力极度低下,从而感染真菌,但被告予以否认。深圳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民事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3、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赵某某患有病毒性肝炎的情况下,不顾患者及家属的强烈反对,为患者使用两性霉素B从而导致肝肾功能综合症,并进一步招致肾功能衰竭,导致了赵某某死亡,但被告予以否认。4、原告认为,赵某某在感染真菌,全身溃烂的时候被告没有将其转入无菌病房,也是导致赵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被告予以否认。5、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进行微生物培养真菌的基础上即进行治疗存在过错,被告予以否认。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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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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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鉴定结论属民事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采信,至于如何审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故本案所涉的《鉴定结论》是否应采信,只需审查原告反驳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充足。原告对本案医疗事故的异议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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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参与鉴定的医学专家与被告具有一定渊源,故深圳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并不可信。对此,本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进行鉴定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结论》第6页、第7页对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产生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未见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原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仅凭主观臆断否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理由和证据都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认为,《鉴定结论》第10页写明“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医方在患者2006年12月19日第二次化疗之前,未进行肝肾功能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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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的化疗导致患者免疫力极度低下从而发生真菌感染,并导致死亡,但结论中并未认定该不足与赵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鉴定结论》的结论并不可信。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实施第二次化疗之前未对患者进行肝肾功能复查,违背了诊疗规范,是为诊疗过程中的不足,但该不足是否直接导致了患者免疫力极度低下并引发真菌感染,需审查患者在第二次化疗后的身体检查结果,依被告提交的证据,在第二次化疗后的第三天即2006年12月22日后,被告对患者进行了肝肾功能、乙肝病毒DNA定量、乙肝病毒六项和血常规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患者2006年12月22日乙肝DNA定量为3.96e3,而化疗前即2006年11月25日的数据为1.21e3,参考范围为最终患者身体恢复了健康,却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万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成为越来越难审理的案件,按照世界各国的情况,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中国的医院已在否定推诿自己会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复杂难解。医院的诚信是化解医疗事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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