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法院为维护深圳市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刑事律师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市南山法院关于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刑事律师辩护律师约见法官的规定》,现转发如下: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法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加强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构建和谐的诉讼关系,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约见,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在庭审或听证程序以外,提出向审判、执行人员当面反映情况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按规定安排法官会见申请人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约见申请:
(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
(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三)庭审或听证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或听证的;
(四)认为执行措施不当,要求当面解释的;
(五)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约见法官,可以到本院的约见窗口填写《约见法官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或本院网站提出约见申请。
申请约见应写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第四条 约见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约见申请的接收、转递,公开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网址。
第五条 是否接受约见以及约见场所由被申请约见的法官所在部门决定。
申请理由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因该事由第一次提出约见申请的,一般应安排会见;不符合规定事由,或虽符合但已会见过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会见,并向申请人说明不接受约见的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前往法院申请约见的,约见窗口收到约见申请表后,应当即通知被申请约见法官的所在部门。
需要安排会见的,一般应在当天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当天会见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另行通知会见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或网络提出约见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交被申请约见法官的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应在2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法官会见申请人,应在本部门接待室或审判庭进行,会见内容由书记员做好记录,交申请人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九条 对于审查约见申请及会见过程中发现紧急、重大、敏感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院、庭领导和信访、应急部门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刑事律师。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会见申请人的情况应纳入法官个人和部门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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