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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委今日举行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云腾谈及《意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指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有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有一个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在《意见》的第35条,一共有7项,其中前面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也相当前六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胡云腾指出,规定这些剥夺监护权秉承了三个原则,一个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要把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来源:      时间: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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