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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元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亲属王某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本人的同意,担任李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
一、本案事实简单,侦查机关不应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两次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光伏集团公司员工,因其上司赵某向其发放奖励款项一事,于2012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认为,且不论李某被动接受赵某的奖励款项是否构成犯罪,至少事实是简单的,完全可以从双方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侦查清楚,这种款项往来的性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双方的供述,双方的具体行为、业务活动和光伏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即可做出判断。侦查机关对李某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立案的,李某所受奖励的发放又完全是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发放,事实是相对固定和容易查明的,本案是简单的刑事案件,并不属于复杂重大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案并不存在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也不是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该在2013年5月24日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予以释放,不应该逃避侦查监督,将刑事拘留期限毫无依据地由三日延长至七日,再由七日延长至三十日。
二、李某被动接受其上司赵某奖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应予立即无罪释放。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及了解光伏集团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后认为,李某只是被动接受自己上司的正常奖励,并不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是赵某的下属,按照光伏集团公司的规定,下属接受公司或上司的奖励是正常的,整个光伏集团集团公司也是这样一个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整个管理模式中是靠这种奖励机制维系着整个体系的运转。并且,李某所受的奖励究竟来自哪个银行账户并不知情,所受奖励的总额散见在整个工作期间,甚至不能区分其上司赵某发放的奖励和公司发放的奖励有什么区别。李某本人的工作职位也并不能给赵某带来正常工作之外的利益,指控赵某向李某行贿不能成立。
李某的亲属也多次向光伏集团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光伏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也解释称李某的情况很简单,事情也不严重,甚至可能是无辜的,但必须要等赵某的案件解决,事情过去后就会邀请他回公司工作。在多次会见李某的过程中,李某也一再强调自己确实是无辜的,自己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后,除了被告知延长拘留期限再未被讯问过。
就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来说,无论是就其在光伏集团的职务还是社会影响力来说,远远高于李某,指控赵某向李某行贿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合常理。退一步讲,李某即使收到了赵某所指定的账户打过来的款项确实没有合法依据,也不过是不当得利,应该按照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解决,李某也没有义务对该款项负责,公安机关不应在证据很不充分的情况下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将李某刑事拘留。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该为社会守住司法正义的底线。
李某本人以前从没有涉嫌任何违法犯罪,就本案来说李某也是无辜的。他本人长期在光伏集团工作,因工作能力突出多次受到奖励,其本人并没有奖励还有非法和合法的概念。公司不应该将自己对于公司管理的漏洞推给无辜的员工,甚至让无辜的员工面临牢狱之灾。公安机关应该为社会把控好正义的大门,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给李某亲属、朋友、同事的观感是无辜的李某被像人质一样放在看守所。李某本人涉案的事实部分是清晰的,其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容易判断的,在李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光伏集团一再要求李某的家属签署承诺书,李某的亲属签署承诺书后又被告知赵某的亲属尚未签署承诺书,因此不能放人。
李某的亲属一再向辩护人表示,在本案中李某确实没有构成犯罪,不过是被当成了人质,这些认识未必正确,但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合理疑虑,法律共同体的人员无论是辩护人、侦查人员都有义务予以解释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从严执法,善意执法,公正执法,以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综上,本案事实简单,不应一再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李某被动接受其上司赵某奖励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犯罪,应予立即释放。以上辩护意见请侦查机关予以参考。
此 致
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辩护人: 王培元律师
 2013年6月4日
 
 
来源:      时间: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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