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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原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阳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考试过关协议书》(个人版)。约定原告参加被告开办的**特训班,若“乙方(原告)在参加完甲方(被告)的特训班培训全科后未能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年)达到国家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扣除资料费600元之后,甲方将退还乙方交纳的学费4400元”,返还期限为“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5000元并开始参加培训。然而整个培训下来,原告发现被告既从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或出示过任何有效的教学计划,上课也没有固定教室。鉴于对保过的寄望和被告不通过全额退费之承诺的信任,原告控制住了自己的不满,并在培训后参加了该年度的**考试,成绩结果却未能全部达到当次考试的合格分数线。按照双方约定,在原告未通过考试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于考试成绩公布后30日内退费予原告。原告遂依协议约定向被告工作人员协商退款事项,但被告至今尚未退款,其理由是格式合同中所谓的“缺课超一天则承担法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双方签订的《**考试过关协议书》(个人版)第十二条的效力;2、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缴纳的费用,共计10000元并支付迟延退款的银行利息(从应退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辩称,1、原告诉求第一条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完成全部课程的义务。2、双方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3、原告没有按时听课、修完全科,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不符合退费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考试过关协议书》(个人版),约定原告参加被告开办的特训班,如原告经过被告特训班培训全科而未能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年)达到国家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扣除资料费600元之后,被告将退还原告交纳的学费4400元。在2010年度**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汇款方式或本人持身份证领取等方式退还未通过学员的相应学费。在协议的第十二条规定“乙方(原告)须遵守甲方(被告)的整体教学安排,服从统一教学管理。缺课时间不得超过一天,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学费4400元、资料费600元并参加被告的培训。2011年1月14日,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发布考试成绩公告,原告的成绩未能通过2010**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出来之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退回学费,但被告以原告未全程上课为由,依据该协议书的第十二条不予退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由双方分别签字、签章予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依法产生约束力。涉案协议第十二条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即使缺课时间超过一天,也并未明确表明学费等不予退还。条文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即使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也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故对于被告据此不退还学费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并未达到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根据涉案协议书约定,被告需在扣除资料费600元之后退还原告学费4400元,原告并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原告主张从2011年2月14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学费44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2月14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款项44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2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来源:      时间:201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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