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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是否受财产争议数额的影响?

特别提示:本案件主要是作为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是否受财产争议数额影响的参照样本案例进行分析,本案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广东各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标的额上下限已作较大修改,祥见案例后附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少坚,男,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云,女,住广东省汕头市。

    上诉人郭少坚为与被上诉人黄丽云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汕中法民一初字第13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郭少坚上诉称:本案上诉人郭少坚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新华后埠巷大同巷 26103户,属于潮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郭少坚的住所地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级别管辖为由认为有管辖权是错误的。首先,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纠纷,而解决财产问题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这种关系有别于单纯的经济纠纷,是一种从法律关系,管辖法院的确定应以主法律关系作为依据;其次,所谓的500万元只是原告黄丽云的片面之词,至今为止,没有任何表面证据能够证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有500万元。原审法院仅凭原告黄丽云的陈述,就作出认定并裁定有管辖权,显然脱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黄丽云答辩称: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 [2004]28号《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汕头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确实达到500万元,而且是远超500万元,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是否达到500万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范围,应待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认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被告郭少坚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O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经最高法院批准的《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8)第一条第3项、《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郭少坚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郭少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

 

    八、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标准。

 

    九、本《通知》自20084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粤高法发[1999]39号、[2004]28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O O 三十一

 

来源:      时间: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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