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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公有均田思想

    内容提要:很多人认为在中国古代,土地经历了从国有或公有到逐步私有化的过程,并认为这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笔者认为整个中国古代是在土地国有,使用权平均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土地制度设计的,至于设计执行的情况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同时对这一指导思想的贯彻情况决定了政权的兴衰命运。全面理性贯彻公有均田思想的西周和前唐创造了古代中国的黄金时代,民众也享受了更多的福祉,这很值得我们深思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价值趋向。

 

关键词:古代土地制度  公有   均田

 

中国有确切记载的土地制度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一般认为在中国古代土地经历了从国有或公有到逐步私有化的过程,并认为这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但事实上整个古代土地一直是国有的,个人是主要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当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在不断变化之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土地制度的分析,说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土地一直是国家所有,赋税徭役实际上是使用国家土地的对价,整个土地制度一直是国有均田思想指导下的土地制度。

 

一、上古时期的井田制

 

中国古代的夏商周实行过井田制土地制度,尽管有争议,先秦古代文献对此的记载不止一处,《周礼》有此记载,《孟子》,《谷梁传》等都有记载,应该是确有此事[1]。这是中国古代有史书记载描述的土地制度的开端。按照古文记载,这种土地制度是国有的,且按户授田,土地的使用在小农间做到了均田,并成为以后中国土地制度的理想。不过,学者对井田制度争论颇多,主要是古文献记载含混,许多的地方自相矛盾,引来后来学者之怀疑;现在,对井田记载最详细的算是《孟子》,当然矛盾也最多,需要一番整理与分析,其内容是:“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第一段的内容是孟子对滕文公的建议。战国时期,原来的土地公有制度及授田标准都已破坏,孟子欲恢复古制,乃向滕文公建议此一土地制度,内容是参考古制,但也参杂了个人理想。他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第二三段则是孟子对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的结果。详细分析,孟子对于古代土地制度史的研究结论,确有不妥之处,但也有其独到之处。从殷商到春秋战国,前后长达一千数百年,在这样的时间内,土地制度应该是变化的,孟子以外的文献都只是某一时点上断面的描述,给人的印象是井田制是静止的,没有任何演变,孟子强调了演变的观念。不过,演变过程未必是按照夏商周这样整齐划分的。但总体上孟子所言的以助法为基础的井田制是可信的。

以助法为基础的井田制,使小农得到了均匀的土地。就助法的含义来说,助者借也,即八家共耕公田的制度。从现有的文字资料来看,古代助法井田制下,每井有八家共耕的百亩公田,另外还有一些公田,专为祭祀之用,也称为籍田。这种制度较为死板,造成的技术性困难就是不易安排休耕制度,在古代休耕对农业生产是很重要的。休耕在北朝及隋唐的均田制中均有详细规定。技术困难迫使政府放弃这种死板的助法井田制,而改采较灵活的公田配授办法,即彻法,彻是征收田赋之意,已不言八家共耕公田,助彻是两种不同的公有土地配授办法,前者有公田,后者无公田。有学者认为,从周宣王开始,废除了公田制及祭田制,而将农地全部分配给个别的农户,行无公田无借民力的彻法。彻也有通的意义,也可以理解为将原来划分的公田私田打通成一片,全部配授。但是各地改制时间可能很不一致。但无论彻法还是助法都贯彻了国有或公有,土地平均分配使用的指导思想是无异议的。

对于中国人来说,周代被认为是理想的黄金时代,史书描述的井田制主要是这个时期的情况。我们从上古有限的文字材料可以看出井田制的轮廓,这说明当时以户为单位的农民是生产的主体,孟子描述的井田制是土地国有,以这些农民为相对自主且使用权平等的主体的理想[2]。井田制反映的是土地公有且平均化的要求,然后在生产中小农相互扶助,共同服务于国家这种共同体体制。正是由于土地公有平均的思想成为共同体的价值追求,每当土地不均造成社会矛盾激化时,均土地成为革命的理想,也总给人以正当性。

 

二、战国至两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多数学者认为,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土地私有化在战国时期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但是还不能算是法定的土地制度。到了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从此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只是在485年至780年这将近300年间国家推行均田制,以私有土地为主体的制度发生了例外的变化,到了唐中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全国范围又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

笔者认为,说战国以后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是不能成立的。学者们的私有依据就是有限的传世文献,比如一些文献提及商鞅废除井田制,允许民众买卖土地[3]。事实是土地仍牢牢控制在国家手里,徭赋是联系国家和土地持有者的对价,所谓的买卖只是局部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自行调整,不可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来理解。土地私有权的最终确立,需要经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即使即使土地已经形成事实的私有,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现在农村存在很多私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切实得到了履行,我们不能说我们家现在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的买卖只能说明与土地有关权利的运动事实,绝对不能推导出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要证明实行土地私有制,只能以律令条文为依据。程树德考证汉至隋九朝的法律中,辑录过汉代一些调控土地的法律,其中有《田律》《田租》《税律田令》等。[4]这些律令反映了国家对土地直接控制或要求保证国家租税收入的意志,均与确立土地私有权无关,绝不能以古文献对民众生活的某些事实记载得出当时的土地法律制度的结论。事实上井田制的最终废除,是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整,说成是土地制度的调整,是由公有变私有确实言过确实。

战国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土地使用者必然发生变化,所谓的土地买卖是很自然的事,但只是土地使用者变换的自然方式,土地使用者对国家的负担是买卖不掉的。即使是考察秦朝的制度,徭役赋税走向极端,甚至超过土地的出产,民不聊生,这也是秦朝短命的主要原因,徭赋超过土地本身的价值,进一步说明土地的控制权事实在国家手里,徭赋是使用土地的对价,我们且不可因为史书对民得买卖土地的记载曲解为土地私有。秦孝公一开始的做法,废井田,开阡陌,是对现实的确认,尚在共同体的理性之内,土地的对价税赋富裕了国家,也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但当国家忘记了共同体的共同生存之道,不断提高对价,使用土地的收益不能维持使用者的生存,国家离灭亡也不遥远了。可以说历代农民起义的追求基本是或均田地,或反对徭赋,或二者兼而有之,均田是均国家所有,而缺乏直接控制或已被豪强不当实际控制之土地,反徭赋是解决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对价问题。农民的诉求是符合共同体的价值,因此起义即使失败,要求总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有时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力下降,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最后汉代进行限田。

战国至北魏均田制推行前确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我们还可以从当时社会遵从的主流思想分析得出结论。春秋战国以后的两千余年中,对政治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主要是儒法两家的思想。孔子提出礼教天下,人都是国家的,尽管未见其对土地制度的论述,其不言利,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中土地私有是显然受到否定的;孟子是儒家的又一主要代表,其有关土地的思想在上文他给滕文公的建议中已经看出,绝无私有的痕迹,他还提出“制民之产”,即私人财产的增长应受到国家的限制。法家思想集中体现在商君书及韩非子等著作中。商鞅采取强制措施,强迫民众务农。商君书提出要设法使民在贫富之间不停的转化。法治是法家的重要内容,其主张一断于法,但法是帝王之法,法治实践在成就帝王霸业的宗旨中,其目的无不围绕王权利益展开。正如萧公权研究韩非思想时认为,毁私德之用意显在排私以利公,举凡无益于君国之德行名誉皆所不取。[5]

汉代限田是在公有均田的思想下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是对孟子井田理想的认可。但井田制的恢复是把现实社会打碎重来,这是任何人办不到的,因此以西汉董仲舒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限田的思想。史书记载了西汉哀帝时的限田方案:“诸侯王、列侯的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6]西汉哀帝限田,最终由于哀帝身边外戚丁氏傅氏,宠臣董贤的反对没有实行。《汉书王嘉传》说到宠臣董贤得到二千余顷的赐田,结果是“均田之制,从此堕坏。”这里的均田事实就是哀帝的限田制。均田制一词最早就是在这里出现的。此时的限田制尽管为实行,西汉对乡村地主的限田思想还是应当受到重视。乡村豪强地主的土地一般称为民田私田,可以自由买卖典当。有一种看法认为,民田私田分别与官田公田相对应,这些土地的存在,显示中国社会此时土地私有权的发达。本人的看法是上述所谓的民田私田,表明豪强对土地拥有权利,但决定性的支配权还是在国家手里,这也是要限田的前提。

西汉末年,在儒教普及之中,作为儒教的信奉者王莽篡权后,企图原封不动地实现儒教古典著作里描绘的制度。他的政策几乎近于空想,也断送了自己的政权。但把王莽的政策看做历史上孤立的特异现象也是错误的,在此之前的西汉限田以后的占田课田及均田,在把井田制作为样板上是一样的。同样的均田理想,但王莽新政面临的是既得利益者豪强地主的反对,西晋却完全不同。西晋与两汉相比,由于战乱,人口大幅减少,土地大量荒芜,政府诏令“四海之内,弃末返本,竟农务功”。其推行的是占田和课田制,当然对占田、课田向有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占田是有数量限制的,事实和以前的限田,按照人口授田无太大区别,其占田数量分别是丁女30亩,丁男70亩。《汉书食货志》提及“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课田就是课税之田,民所占之田,有的政府要课税,其余部分则不课税。西晋把占田和课田相结合,建立了田制和税制。这一切都建立在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基础之上的,此时显然也不是所谓的土地私有制。东晋南度后,占田课田之制是否仍存,史书无明确记载。

 

三、北魏至唐中期的均田制时期

 

晋室南迁后,北方陷入五胡十六国时期,北魏拓拔政权面对战乱留下的大量无主荒田及不事生产的游民,采取均田制。均田制的目的是明确的,首先是达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配合。均田制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隋唐,各朝都沿袭均田法,不过在具体规定上有变动。均田制的制定所依据的原则和出发点确是封建国家土地国有的观念,具体说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王权即地权,尤其是在君权强大的时候,王权对土地的干预就更多;均田制也源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授田传统,尤其是占田制是均田制的直接蓝本。

均田制下的露田和桑田,口分田和永业田之间,在制度上尽管一种是国家在个人一生的某段时期授给的土地,另一种则是可以传给子孙后代的土地,但国家对于后者的制约和干涉也是强有力的,应不存在国有与私有的区别。我们知道均田制是由限田制发展而来,按照均田制之前的土地私有说,无法解释最普通常识意义上的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为什么如此简单。事实中国古代的土地绝对控制在国家之手,且控制力大小与政权是否强有力直接有关,当然与土地有关的权利在不危害政权的前提下在有限的范围流转着,我们至今都未跳出这一窠臼。在古代中国,“天下百姓尽为国家佃农”,只是有时有中间层的盘剥,当中间层实力强大,国家控制力较弱时,国家的份额便受蚕食,百姓受尽盘剥,共同体无法维持,更朝换代不可避免。说到底,公有均田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古代政权的存亡,古代的土地是人们财富的主要来源,分配的如何决定了人们的生死存亡,分配必须建立在国有公有之上。

均田制直接使国家的土地得到了一次平均,愈演愈烈的农民起义就是为均田,这是东汉末年后没有强力的国家政权,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引起的必然结果,不经意中完成了历史上的土地使用主人的变迁。均田制是对传统儒家思想的运用,是孟子土地制度思想的发展。“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就是在均田的时代实现的。如果说发展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标准之一,维护共同体生活的稳定和普遍和谐是另一个的标准,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权才能做到,我们不必带着有色的眼镜来用封建一词抹杀一切,唐朝的某个时期真的做到了。在土地作为最主要财产的古代,真正的理性均田确实带来了一个繁荣的时代。这永远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一个社会远不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解决了一切问题,特别在我们这个以追求守望相助,共同体价值至高无上的国家,绝不可迷信西方的独特法律思想,当然普世之价值我们还是要认真学习的,微观上我们还是贯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实有时现在的法律背离我们传统思想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自觉中完成了条文的中国化,特别是调解制度在处理土地纠纷时。

唐中期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的根本原因是经过发展,社会的既得利益者开始在毁灭国家,土地兼并之风又盛行,多种原因造成的农民逃亡,户籍的混乱,国家也无土地可授,发展的惰性使国家陷入了曾经的兴衰规律,强大的国家在走向衰运,作为制度的均田制也就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国家无力均田,无力维护共同体的价值,社会国家的分裂看来不可避免。

 

四、唐中期以后的土地制度

 

唐中期以后,均田制被逐步破坏。在这个过程中,贵族官僚地主富商大贾佛寺道观等社会上层强势集团最为活跃。他们凭借政治权势和经济优势,通过买卖和兼并等合法或非法的各种手段,一面攫取广大小农私有和占有的小土地,一面侵吞大量国有的土地及山林川泽,左右开弓,多管齐下,为自己迅速积聚着土地资源和土地财富,并设立田庄进行生产经营,成长为现实的大土地私有者。面对大土地私有的发展壮大,唐王朝曾努力加以遏制,但遭到社会上层强势集团的多方抵制,终究不能根本奏效,结果造成均田制的彻底破坏。

从唐朝的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前期的土地状况及结构是多项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安排的结果,反应着国家政权的意志,带有强烈的政治的和法律的属性,不是纯粹的经济形态,此时国家的全部土地朝廷拥有绝对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处在不断的弱化中。两税法的推行,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的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小农对土地的占有不断萎缩,土地作为社会的信息单元直接反映着国家的兴衰,国家在土地制度上不能反映自己的意志,其存在也到终期,朝代的轮替便必然发生。

有学者认为,是自然而然的私有化导致了均田制的消亡,正是唐后期的两税法使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私人所有的法权得到完善,土地向私有的发展是社会必然的趋势,宋以后更趋向明显。笔者不同意对唐中期以后土地制度的概括。笔者认为,唐中期后,汉族政权在走向弱化,对国家的控制在内忧及和少数民族政权的对抗中显得力不从心,当权者没有机会去用理性为国家利益管理好土地,土地的流转只能靠巧取豪夺或所谓的市场运作,但这两种方式在古代会违背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使共同体的成员生存出现问题,这又反过来影响国家政权。国家政权无力贯彻公有均田的指导思想在古代中国的结局就是灭亡,因此历史一再重复。无论是宋代的公田制还是王安石的变法,都是在国家是土地的支配者,进行均田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但政权的执行力决定了制度的成败,并不是制度本身的优劣。应该说明清时期国家更加注重对其所有土地的对价赋税收取,对土地分配后的使用权流转限制放松。私人在土地上的权利比以前得到彰显。但从具体制度来看还是国有的,这时的土地分配和国家的官僚体系结合到了一起,确有封建的特点,农民成了国家和官僚的真正佃民[7]。随着均田思想的弱化,国家维护共同体利益和价值的作用也在弱化,成了凌驾社会之上的怪物,整个社会不走向转轨就只能走向没落。明清的历史表明社会彻底从属于官僚体系,国家成了对人控制的工具,这时的土地制度受制于官僚体制,无法实现共同体一贯的公有均田的价值追求,但但绝不是学者说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私有化。其实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口号,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还是反应了共同体的公有均田的土地制度追求。明清没落的制度是官僚体制造成的,并未改变社会对公有均田的土地制度追求。

 

  小结

 

笔者认为整个中国古代是在土地国有,使用权平均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土地制度设计的,至于设计执行的情况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同时对这一指导思想的贯彻情况决定了政权的兴衰命运。所谓的土地私有只是国家控制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局部流转,整个社会被官僚体系化后,试图以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来阐释并得出中国土地制度不断私有化的变迁是不符合历史的真实的。在自然经济状态中,共有均田是符合我国古代国家共同体的土地制度理想和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正式全面理性贯彻公有均田思想的西周和前唐创造了古代中国的黄金时代,民众也享受了更多的福祉,这很值得我们深思中国的土地制度的价值趋向。当然这里的公有均田并不是不给土地使用权的适当移转留下空间,但不会是造成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弱肉强食的所谓市场自由买卖和私有化,时而土地兼并成风是执行问题,不是制度设计问题,更不是当权者所追求的。其实纯民事的土地关系在中国古代多数是在国家政权控制之外完成的,我们不必从制度中去寻找,同样我们也不能依据这种土地关系得出古代实行何种土地制度的结论。历朝历代所推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所贯彻的公有均田思想体现在当时的制度条文中却是不争的事实。

 



[1] 周礼小司徒》说“四井为邑”,《周易井卦》说“无丧无地,往来井井”,《荀子儒效篇》也有“井井兮其有礼也”,这都是井田制存在的明证。

[2] 《春秋井田记》说“授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何休《公羊解诂》则云“一夫一妇授田百亩。。。。。。五口为一家。”

[3] 《汉书食货志》记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制阡陌。。。。。。除井田,民得买卖”。

[4]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2232729134135页。

[5]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6] 见《汉书食货志》。

[7] 很多学者反对中国社会的五阶段论,并不认可中国存在类似西方的封建社会,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来源:王培元律师      时间:20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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