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结婚前一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登记者所有,即为该当事人的婚前财产。这些年来,由于多数买房者是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不断增多,如果司法实践中僵化地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即为该当事人的婚前财产,显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为处理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就为这类纠纷的解决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引入了协商机制,照顾产权登记方利益,保护费产权登记方合法权益的完备制度。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仍然秉承协议优先的精神,即产权归属和补偿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在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的剩余贷款也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给另一方到底如何补偿,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这样确定补偿额: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购买房屋总支付款(首付+按揭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利息总额)×房屋现值。这值得涉及这个问题的离婚当事人在协商时参考。 |